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合作方根据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股东资金投入及调拨富余资金的必要性、存在的风险性以及程序的合规性进行了分析后认为:
1、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及并表但持股未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股东资金投入,是为了保证合作项目的建设需求、实现项目顺利开发运营而同比例进行的股东投入,有利于公司的项目建设运营。
本次合作方对控股子公司调拨富余资金,是在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项目公司按股权等比例向其股东(包括公司及合作方)提供的同等条件调拨,能够提高合作项目富余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助于盘活沉淀资金,增加项目公司收益。
以上交易行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2、本次交易对象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交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拟进行的股东投入及富余资金调拨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提供股东投入及富余资金调拨事项已经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提供股东投入及富余资金调拨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吴向东、郭永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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