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经核查丁伊可小姐、穆玲婷女士、丁伯英女士、华峥嵘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职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相应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对其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合法。
3、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丁伊可小姐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穆玲婷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丁伯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华峥嵘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邓春华 吴景深 高镭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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