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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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0层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鹏、于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全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0年7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0年7月29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及网络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8月13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共同推举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55,431,6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64,896,4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0,535,2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48%。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针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1项,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5,390,66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9%;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85,89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1843 %;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经由持有表决权的参会股东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___________ 黄鹏:___________
    
    于洋: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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