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
公司向第一大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售全资子公司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集中精力落实公司战略规划,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聚焦优势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股东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
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效提升了公司的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郑新芝、许萍、王志强、林金堂、王敏、肖阳、邓乃文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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