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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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269 证券简称:海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4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27 号文核准,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鸥股份”)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17日,T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鸥股份全体股东(总股本为91,470,000股),按照每10股配2.50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 7.55 元/股。海鸥股份配股共计可配售股份总数为 22,867,50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2020年7月24日,T+5日)海鸥股份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 21,048,86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918,938.3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765,895.14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153,043.1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28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28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确保募集资金专用于募投项目,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0 年 8月 13日,公司及本次配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分配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专户银行账号      账户分配金   募集资
                                        额(元)     金用途
                                                           冷却塔智
                    江苏海鸥冷却塔    民生银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常州  632241444              53,200,000.00  能究环测试控中研
       武进支行                                             心项目
                    江苏海鸥冷却塔    工商银行股份                                         偿还有息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常州  1105021029100173635   80,000,000.00    负债
       武进支行
                    江苏海鸥冷却塔    兴业银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常州  406020100100235432    13,953,043.16  补资充金流动
       武进支行
    
    
    合计 147,153,043.16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锋、臧晨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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