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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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7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公司将于 2020 年 8月26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年8月10日,公司收到合计持有3%以上股东朱永国、康得新路商务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提案人”)提交的《关于*ST二零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增加股东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以下临时议案:
    
    1、《关于尽快对公司2015-2018年度财务报告调整重述的提案》(下称“提案一”)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将监事会调整为3至5人的提案》(下称“提案二”)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公司重大行政诉讼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提案》(下称“提案三”)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五)-明确既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重大调整方案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提案》(下称“提案四”)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大股东控股期间占用公司资金追偿方案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提案》(下称“提案五”)
    
    6、《关于对康得集团占用公司巨额资金采取保全、起诉、调解等综合追偿措施的提案》(下称“提案六”)
    
    7、《关于继续起诉北京银行要求全额归还或全额赔偿122亿人民币的提案》(下称“提案七”)
    
    8、《关于对违规抵押登记依法主张无效的提案》(下称“提案八”)。
    
    二、董事会对提案资格的核查情况
    
    提案人声明其系受合计持有公司超过 3%股份的股东委托,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并向公司出具持股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经核查,提案人确系受合计持有公司超过 3%股份的股东委托,接受股东委托提出临时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且根据《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公司将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本次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对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符合《公司法》、《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提案二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关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二)其他提案内容不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议案及不予提交的原因如下:
    
    1、针对提案一《关于尽快对公司2015至2018年度财务报告调整重述的提案》
    
    提案一提出公司应调整重述2015至2018年公司财务报告,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重述年度财务报告事项不属于股东大会决议的职权范围。因此,董事会不将提案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针对提案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公司重大行政诉讼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提案》
    
    提案三提出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增加一项股东大会职权,内容为:“审议对证据不充分且可能危及公司上市地位的行政处罚进行行政诉讼的方案。公司自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三个工作日内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该决议事项中“可能危及公司上市地位”的表述不明确,且“公司自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三个工作日内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不具备客观可操作性。因此,董事会不将提案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针对提案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五)——明确既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重大调整方案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提案》
    
    提案四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五)为:“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既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重大调整方案。重大调整方案是指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可能变动超过50%(含)、净资产额可能变动超过30%(含)的调整方案。”该议案中对重大调整方案的界定并不明确,即决议事项不明确。因此,董事会不将提案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针对提案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大股东控股期间占用公司资金追偿方案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提案》
    
    提案五提出《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增加一项:审议大股东在其控股期间占用公司资金的追偿方案(《公司章程》已经授权董事会的除外)。该提案决议事项不明确,因此,董事会不将提案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针对提案六《关于对康得新集团占用公司巨额资金采取保全、起诉、调解等综合追偿措施的提案》
    
    提案六提出公司应对康得集团占用公司巨额资金采取司法冻结保全其有效财产、提起诉讼、调解等综合追偿措施。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该决议事项并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因此,董事会不将提案六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针对提案七《关于继续起诉北京银行要求全额归还或全额赔偿122亿人民币的临时提案》
    
    提案七提出公司坚决依法起诉北京银行及其西单支行全额退还或全额赔偿122 亿元。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该决议事项并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因此,董事会不将提案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针对提案八《关于对违规抵押登记依法主张无效的提案》
    
    提案八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主张公司参股公司抵押担保行为无效。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该决议事项并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因此,董事会不将提案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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