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1、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核方志超先生的经历及相关背景,我们认为董事会聘任方志超先生担任总经理,系出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团队运营管理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方志超先生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素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
2、程序合法
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方志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六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潘玲曼 欧阳建国 肖寒梅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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