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直系亲属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7人调整为86人,首次授予数量由427.50万股调整为425.50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所获授的数量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8月12日,向86名激励对象授予42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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