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电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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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 A0434号
    
    致: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贵公司联系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贵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0年8月12日在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园区紫华路4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14点30分,网络投票时间是2020年8月12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93,36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762%;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3名,代表股份22,940,18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324%。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20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综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控股子公司广州天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33,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33,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经查验,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蔡明通、蔡劲军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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