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相关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变更公司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变更公司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其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当前市场环境,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能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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