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0-08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1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584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6月16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2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0年8月11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584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权益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584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有2人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有8人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激励对象人数由133名调整为123名,调整后的对象均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部分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部分放入预留授予,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729万份调整为2584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271万份调整为416万份。
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已于2020年7月1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4.93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年8月11日
2、首次授予数量:2,584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123名
4、首次授予行权价格:4.9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可行权日:
(1)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第一个行权期 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二个行权期 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三个行权期 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相比2019年,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相比2019年,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相比2019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以上“净利润增长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S<70
标准系数 1.0 0.9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8、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公告日
权(万股) 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陈硕 总裁 100.00 3.33% 0.04%
2 徐海波 董事、副总裁 50.00 1.67% 0.02%
3 于玮 董事、副总裁 70.00 2.33% 0.03%
4 赵久红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55.00 1.83% 0.02%
5 张顺江 财务总监 45.00 1.50% 0.02%
6 张涛 副总裁 35.00 1.17% 0.02%
7 王进军 副总裁 25.00 0.83%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
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2204.00 73.47% 0.95%
(116人)
预留 416.00 13.87% 0.18%
合计(123人) 3000.00 100.00% 1.29%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
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票期权数量(万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584.00 2,253.88 438.68 1,093.55 528.79 192.85
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行权期内实际行权数量可能发生变动,期权的实际成本可能会与以上数据存在差异,所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实际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以2020年8月11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584万份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1、由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有2人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有8人因离职而是去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3人调整为123人,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部分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部分放入预留授予部分,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729万份调整为2,584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271万份调整为416万份。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子公司在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拟获授的股票期权的132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12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对象(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也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20年8月11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584万份股票期权。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并确定授予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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