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提前赎回全部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12月16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木森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木森转债”。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