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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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和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改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改聘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项,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正中珠江。公司拟聘的致同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改聘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所作的调整,回购价格调整为8.1491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合法合规,相关审核程序合规。本次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四、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担保主要用于满足其厂房等固定资产建设的融资需求,以上担保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本次担保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的事项合理,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任职资格等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提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振忠、易兰、秋天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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