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河医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河医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发表意见如下: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参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江河医疗投资成本为定价依据,按照投资成本加年化8%的收益率(单利)进行作价,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合理。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金额不大,受让方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将《关
于全资子公司江河医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特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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