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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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0-060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34625号],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诉讼一审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0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2)。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按法定程序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462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损失5172293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216697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74117元,由新宁公司负担43062元,珠海冠宇公司负担18455元,雅视公司负担12600元。新宁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4元(新宁公司已预交74117元),由新宁公司负担。欣旺达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3.42元,由雅视公司负担,欣旺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3.42元本院予以退还。珠海冠宇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3.42元(珠海冠宇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冠宇公司负担12793.42元,新宁公司负担38379元,雅视公司负担10481元。核算后,本院退还珠海冠宇公司48860元,退还新宁公司14914元。雅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34.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深圳新宁将支付给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5172293元,同时承担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2265元。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于深圳新宁收到本次诉讼一审判决书时计提了部分预计负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94,970,336.84元。公司及深圳新宁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纠纷诉讼剩余6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34625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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