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九二盐业和湘澧盐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募集资金21,309.6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玉成 李 斌 杨平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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