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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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确认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的事前意见
    
    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就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款、贷款、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进行了约定和预计,相关金融服务额度及服务价格,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及资金使用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中远海运财务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中远海运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意见
    
    公司出具《中远海运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中远海运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在中远海运财务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事前意见
    
    财务公司目前发生的各项金融服务业务均能够规范运作,公司制定的《在中远海运财务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将《在中远海运财务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确认意见。(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钱志昂:
    
    王清华:
    
    杨 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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