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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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致: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6-028号
    
    受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25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次大会于 2020年8月10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61,297,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94%。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47,800股。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261,545,40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98%(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30,621,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10日下午14:30时开始,16:00时结束。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8月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监票人对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朱奇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1.2 申建辉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1.3 李彦喜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1.4 肖明杰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1.5 周志军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1.6 张长红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议案二:《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彭恩泽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2.2 张立岗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2.3 王锋革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议案三:《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1 王林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3.2 朱锴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3.3 王华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3.4 孙波
    
    同意票261,545,404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0,621,97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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