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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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7 月 25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10日下午14:30在湖南省长沙市雷锋大道 346 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上午9:15至2020年8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18,615,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1669%。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8,488,0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399%,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2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2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615,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麓谷基地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615,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615,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丁少波 徐小平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旷 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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