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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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0-060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20 号)核准,青鸟消防首次公开发行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17.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4,040万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10,227.0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3,812.9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8月5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01500007 号”《验资报告》。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专户的情况
    
    2020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20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议案,同意终止“气体检测仪器扩产建设项目”、“自动灭火系统扩产建设项目”及“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原募投项目资金余额中的16,700.50万元用于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火灾报警技术与产品线一体化升级与开发项目”的建设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2020年8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7)。
    
    因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以及资金需求情况,经各方协商,2020年8月7日,公司(甲方)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1272514,截止2020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125,810,598.56元。该专户原用于甲方自动灭火系统扩产建设项目(简称“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鉴于甲方已经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建设,经三方协商一致,该账户后续将仅用于甲方火灾报警技术与产品线一体化升级与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海林、杜俊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于 2019年8月就原募投项目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再执行。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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