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2020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的主要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后认为:
公司制定的关于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