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褚君浩 姚 铮 任 远 刘贵松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