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7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理财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回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单个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赎回日可晚于授权期截止日,且不超过6个月。本次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及决策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写的《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0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0年上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福清、孙新生、张宏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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