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0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六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81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发行人”、“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等相关方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回复中涉及对招股书修改、补充的内容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一..............................................................4
    
    问题二.............................................................10
    
    问题三.............................................................14
    
    问题一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重要性进行排序,并补充、完善以下内容:(1)2020年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2)知识产权的未决诉讼风险;(3)公司产品及业务单一的风险。
    
    【回复】
    
    发行人披露:
    
    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提示”进行梳理,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并按重要性进行了排序:
    
    一、发行人已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的“新冠疫情对于公司的影响”修订为“2020年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具体披露如下:
    
    一、2020年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在春节法定假日后于2月10日开始陆续复工,一季度部分工作人员因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而进行隔离导致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同样受到疫情影响,因此对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工程安装、物流运输等各业务环节均产生不利影响。4月以来,采购、生产、运输、国内安装影响逐步降低,但国外安装仍然由于人员出境限制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服装纺织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服装消费有所下降,对其设备投资意愿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截至2020年4月底,公司当年新签合同金额4,176.80万元;加上2019年末待执行合同,截至4月末2020年可执行合同9,464.89万元,相比2018年同期可执行合同12,907.32万元、2019年同期可执行合同19,813.22万元的数据,均有下降。
    
    受上述重大不利情况影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978.29万元,同比降低 40.33%。结合疫情发展、下游行业情况、在手订单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上半年可实现营业收入 6,000-6,500 万元,同比下降41.31%-36.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预计为 300-500万元,同比下降83.26%-72.10%。
    
    由于2020年上半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以及考虑到下半年新冠疫情发展、公司下游行业复苏速度及公司后续订单签署的不确定性,公司2020年全年面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发行人已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的“发行人的未决诉讼对于发行人的影响”、“关联方圣瑞思机械未决诉讼对于发行人的影响”这两项重大事项提示合并为“知识产权的未决诉讼”,具体披露如下:
    
    二、知识产权的未决诉讼
    
    (一)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圣瑞思自动化
    
    1、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9月,伊顿系统有限公司(Eton Systems AB,住所地:瑞典 贡海斯特)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公司子公司圣瑞思自动化提起诉讼,认为圣瑞思自动化的S100型智能悬挂生产系统侵犯了原告专利号为ZL200680029044.0的专利权,并于2020年4月3日向法院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从要求赔偿60万元变更为
    
    要求赔偿4060万元)。原告要求圣瑞思自动化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
    
    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全部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和相
    
    关模具,并且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
    
    付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6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
    
    法院就本案已于2020年4月28日开庭审理,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该案件对于公司导致的风险因素分析
    
    该项诉讼涉及公司S100型产品的导轨组件,不涉及该型产品核心技术。公司于2018年11月改变了S100型产品涉诉组件结构,并于当年12月开始在S100型产品中安装新组件并将过往销售的S100型产品的导轨组件均已更换为新结构组件。由于公司用于S100型产品的导轨组件来源为外购,所以涉及公司相关加工设备及相关模具的金额为零。据此,原告要求圣瑞思自动化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全部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和相关模具的诉讼请求,对于公司无影响。
    
    根据原告在诉讼请求材料中对于涉诉零部件价值的计算方法,结合公司发出新结构部件当月及之前S100型产品收入金额计算的或有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上限为73.17万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如法院认为作为赔偿依据的“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本案如果圣瑞思自动化败诉将使公司面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诉讼费用的风险。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发行人由于该诉讼案件或原告因该诉讼案件涉诉专利而另行起诉发行人的客户而产生由发行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所有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该等后果且由本人承担发行人所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
    
    (二)有关上述案件涉及专利的行政诉讼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圣瑞思自动化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决定宣告伊顿系统有限公司涉及上述诉讼案件的专利权部分无效。圣瑞思自动化认为上述专利权部分宣告依据的技术事实错误,遂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2020年2月21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未确定该案件的首次开庭日期。若发行人败诉,则伊顿系统有限公司所属(专利号ZL200680029044.0)专利权仍将维持部分有效,会导致圣瑞思自动化不能以伊顿系统有限公司专利无
    
    效作为上述发行人未结专利纠纷案件中的抗辩理由。
    
    (三)关联方涉及的诉讼
    
    1、关联方涉及专利诉讼的风险
    
    公司关联方圣瑞思机械存在一项未决诉讼。2019年9月5日,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关联方圣瑞思机械(已更名为宁波裕德)提起诉讼,认为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和圣瑞思机械侵犯了原告专利号为ZL200920310186.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9年12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原告涉诉的专利号为ZL200920310186.5的专利已于2019年9月10日届满失效。公司报告期初至涉案专利失效前曾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相关产品为S50A型桥接站,报告期初至涉案专利失效前,公司涉及S50A型桥接站的合同收入为541.59万元,S50A型桥接站本身收入为34.84万元,分别占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06%、0.07%。如原告另行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专利失效前相关损失,对于发行人会造成诉讼风险。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原告因该诉讼案件涉诉专利而另行起诉发行人或其客户,而产生由发行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所有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该等后果且由本人承担发行人所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
    
    三、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将“公司下游客户基本集中在单一行业”修订为“公司产品及业务单一”,具体披露如下:
    
    三、公司产品及业务单一
    
    公司主要产品针对服装、家纺等缝制企业进行设计,主要为其提供生产物料智能化搬运、存储及相关信息化管理的功能。特定化的功能设计使得公司产品及业务领域较为单一,报告期内公司面对的下游客户行业集中,主要为服装、家纺等缝制行业,2017-2019年公司对该行业客户形成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00%、93.97%、97.24%。这使得公司对缝制行业需求依赖较高。如果公司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四、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的其他其他补充、完善事项
    
    (一)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经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单项重大事项提示“公司订单制业务模式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自加工环节较为简单使得固定资产较少”,具体披露如下:
    
    五、公司自加工环节较为简单使得固定资产较少
    
    公司产品各类原材料由供应商进行配套供应,其中原材料中定制件采购方式为公司将定制件需要的相关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图纸等资料交予供应商,由供应商制作而成。该生产方式使得公司自加工生产流程较为简单,为切割、钻孔等简单机加工及零部件组装,因此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小,占资产总额比例较低。
    
    八、公司订单制业务模式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均为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提供的定制化产品,公司主营业务围绕客户订单展开。由于公司订单签署受市场需求、客户投资决策、与客户方案磋商进度等因素影响,公司订单尤其是较大金额订单签署时间不可控,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公司在手订单的金额在不同时期之间存在较大的波动,由此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订单签署波动情况的影响。
    
    (二)发行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重大事项提示”中“发行人面临的其他主要风险”之“季节性波动风险”进行了补充,增加公司业务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原因,具体如下:
    
    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季节性特点,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悬挂生产系统的安装、调试等环节在制衣车间进行,与制衣企业淡旺季错峰,通常来说含有春节等假日的第一季度以及夏季的第三季度是制衣企业的生产淡季,但是对于公司来说是安装旺季,所以使得公司在接下来的一个季度收入确认较多,所以通常公司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收入较低,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收入较高。由此可能存在单季度业绩波动较大甚至亏损的风险。
    
    (三)除上述修订外,发行人另外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单项重大事项提示“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增长较快、逾期比例较高及期后回款比例较低”、“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相关冗余表述。
    
    (四)发行人按重要性,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进行了重新排序,具体顺序如下:“一、2020年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二、知识产权的未决诉讼”、“三、公司产品及业务单一”、“四、公司主要产品的用途”、“五、公司自加工环节较为简单使得固定资产较少”、“六、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七、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增长较快、逾期比例较高及期后回款比例较低”、“八、公司订单制业务模式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九、公司报告期内收到政府补助占利润总额比例较高”、“十、公司主要经营用的房产来自于租赁及其相关影响”、“十一、发行人面临的其他主要风险”、“十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问题二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除涉诉的S100型智能悬挂生产系统、S50A产品以外,公司是否还有其他产品使用了相关涉诉专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除发行人的S100型产品涉诉外,发行人其他产品不涉及圣瑞思自动化与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涉诉专利
    
    原告伊顿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圣瑞思自动化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是[(2018)沪73民初918号],案件尚在审理中;案件涉及原告的1项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用于前馈产品承载器的装置及其构造元件”,专利号为ZL2006800290440.0。
    
    (一)原告已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被告侵权产品为S100型产品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涉案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S-100。”
    
    (二)发行人智能悬挂生产系统中其他产品承载轨道的结构与S100型产品不同
    
    S100 型产品承载轨道结构的承载形式由铝合金框架及其中的塑料填充件构成,原告即对于圣瑞思自动化的S100型产品轨道在工作站进站口与出站口之间的塑料填充组件提出侵权主张。
    
    其他型号产品承载轨道结构的承载形式为一根光滑的横截面为圆形的轨道,其内部无需塑料件的填充。
    
    据此,由于发行人其他产品使用的承载轨道结构与S100型产品不同,所以发行人的其他产品未使用S100型产品原设计导轨组件即涉诉组件,不涉及相关涉诉专利。
    
    二、除发行人的S50A型桥接站涉诉外,发行人其他产品不涉及圣瑞思机械与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涉诉专利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圣瑞思机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是[(2019)浙01民初4410号],案件尚在审理中;案件涉及原告的已于2019年9月10日失效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吊挂流水线的桥接机构”,专利号为ZL200920310186.5。
    
    在发行人的智能悬挂生产系统中其他型号桥接站产品的结构与S50A型桥接站产品的结构不同。
    
    S50A型桥接站结构特征为连续轨道Z字型平行桥接结构。发行人其他型号桥接站产品的各类提升装置及轨道样式等构成的桥接结构均与S50A型桥接站产品不同,非连续轨道Z字型平行桥接结构。
    
    据此,由于发行人其他桥接站产品结构与S50A型桥接站不同,所以发行人的其他产品未使用S50A型桥接站相关涉诉结构,不涉及相关涉诉专利。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就该问题,保荐机构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宁波裕德提供的诉讼材料;
    
    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
    
    3、访谈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4、访谈圣瑞思自动化与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的圣瑞思自动化的案件代理律师;
    
    5、访谈圣瑞思机械与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圣瑞思机械的案件代理律师;
    
    6、现场走访发行人已销售产品的部分客户;
    
    7、查阅发行人的产品视频资料、照片及技术资料并与圣瑞思自动化与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涉诉产品结构、圣瑞思机械与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涉诉产品结构进行比对;
    
    8、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除发行人的S100型产品、S50A型桥接站涉诉以外,发行人并无其他产品涉及上述未结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涉诉专利。
    
    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宁波裕德提供的诉讼材料;
    
    2、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
    
    3、访谈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4、访谈了圣瑞思自动化与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的圣瑞思自动化的案件代理律师;
    
    5、访谈了圣瑞思机械与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圣瑞思机械的案件代理律师;
    
    6、现场走访了发行人已销售产品的部分客户;
    
    7、查阅了发行人的产品视频资料、照片及技术资料并与圣瑞思自动化与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涉诉产品结构、圣瑞思机械与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涉诉产品结构进行比对;
    
    8、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9、查阅了《招股说明书》。
    
    二、核查结论
    
    律师认为:
    
    除发行人的S100型产品、S50A型桥接站涉诉以外,发行人并无其他产品涉及上述未结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涉诉专利。
    
    问题三
    
    请发行人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1)补充披露公司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具体内容,后续业务发展情况,说明新增该项业务分类的原因,以及未将该项业务收入拆分至悬挂生产系统、各类仓储分拣系统等其他业务的原因,该业务未来是否作为公司重点发展方向;(2)进一步说明公司“智能悬挂生产系统”是否为行业通用表述,如否,请修改相关表述;(3)梳理“风险因素”部分相关表述,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就有关风险作进一步分析说明,提高风险揭示的针对性。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补充披露公司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具体内容,后续业务发展情况,说明新增该项业务分类的原因,以及未将该项业务收入拆分至悬挂生产系统、各类仓储分拣系统等其他业务的原因,该业务未来是否作为公司重点发展方向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情况/(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1、公司主营业务的基本情况/(2)主要功能及组成”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提供的智能物料传送、仓储、分拣系统从功能及形态上分主要部分包括智能悬挂生产系统、智能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智能非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主要包括立体仓库系统、交叉分拣及辊筒分拣等平面分拣系统、以及各类输送系统)、生产管理信息软件系统(如线外系统、MES、WMS等)等子系统,以及由上述各
    
    子系统组成的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
    
    并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2、公司主要产品的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4)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
    
    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为基于公司过往提供的各子系统的能力,在单个项目合同中,将悬挂生产子系统、各类仓储分拣子系统、及各类配套软件等融合贯通,协调运作,将物料输送、仓储、分拣、数据采集及分析在仓库及生产车间之间打通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综合性的智能物流系统。通过合同的实施,可以实现客户工厂生产、仓储的物流及数据整合贯通,形成智能工厂。
    
    由于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定制的特点,公司经营主要围绕客户订单展开。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单个合同是一个整体系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难以将一些系统共用材料及人工投入等成本按子系统进行区分,并归集于具体的子系统分类中,所以未将该类合同收入拆分至公司已有收入分类(悬挂生产系统、仓储分拣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业务等)中,而将该类收入单独新列为一类收入。
    
    报告期内,该类收入来自于江苏云蝠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江阴腾蝠服饰有限公司)和厦门安踏实业有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此类合同尚有江苏吉贸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一笔650万元合同未确认收入。
    
    公司面临的下游行业对于智能化建设的要求逐步提升,有从数字化车间需求升级到智能化工厂需求的趋势。为客户一次性规划实施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是公司未来重点发展方向之一。
    
    二、进一步说明公司“智能悬挂生产系统”是否为行业通用表述,如否,请修改相关表述
    
    公司“智能悬挂生产系统”在行业内的通用称谓为“吊挂系统”、“吊挂线”。就公司现有产品结构来说,行业内对细分产品的上述称谓不能显著的区分产品的具体应用场景和功能,公司采取悬挂式传输的智能物流系统产品主要有两大类,一种为用于生产的“智能悬挂生产系统”,另一种为用于仓储分拣的“智能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其中“智能悬挂生产系统”不仅仅用于物料的传输,还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人员的管理,以及整合了工序平衡、生产排程、订单全流程管理以及其他多种生产管理功能,所以为避免与“智能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混淆,根据该产品的实际用途及功能特征称为“智能悬挂生产系统”。
    
    为避免对“智能悬挂生产系统”的功能产生误导,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四、公司主要产品的用途”中对主要产品的用途进行了提示,并进一步补充披露如下:
    
    四、公司主要产品的用途
    
    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智能物流系统供应商,专注于工业生产中的智能物料传送、仓储、分拣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产品主要用途为服装、家纺等缝制企
    
    业工厂中的物料传输送及相关信息采集与管理功能。公司的智能物流系统产品
    
    主要分为智能悬挂生产系统、智能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智能非悬挂式仓储分
    
    拣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由上述系统构成的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
    
    其中需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是,公司产品“智能悬挂生产系统”,是主要应用于缝制行业生产中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智能传送、信息采集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的生产管理功能,不涉及缝制等具体加工环节,其本质上仍属于智能物流系统,不具有独立完成全部生产工序的功能。
    
    三、梳理“风险因素”部分相关表述,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就有关风险作进一步分析说明,提高风险揭示的针对性。
    
    发行人已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就有关风险作了进一步分析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补充披露如下:
    
         标题                                    内容
                                      一、经营风险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在春节法定假日后延期至2月
                   10日复工,复工后部分工作人员因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而进行隔离导致无法
                   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因疫情影响存在同样的问题,
                   因此对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工程安装、物流运输等各业务环节均产生
     (一)公司    不利影响;4月以来随着国外疫情的持续蔓延,下游行业的需求收缩、公司
     2020年 业 绩  新签订单金额相比同期降低、海外部分合同实施受限,从而对公司整体经营
     大幅下滑的    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              结合疫情发展、下游行业情况、在手订单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公司
                   预计 2020 年上半年可实现营业收入    6,000-6,500 万元,同比下降
                   41.31%-36.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预计为
                   300-500万元,同比下降83.26%-72.10%。
                       由于2020年上半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以及考虑到下半年新冠疫情发
                   展、公司下游行业复苏速度及公司后续订单签署的不确定性,公司2020年
         标题                                    内容
                   全年面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针对服装、家纺等缝制企业进行设计,主要为其提供生产
                   物料智能化搬运、存储及相关信息化管理的功能。特定化的功能设计使得公
     (二)公司产  司产品及业务领域较为单一,报告期内公司面对的下游客户行业集中,主要
     品及业务单    为服装、家纺等缝制行业,2017-2019年公司对该行业客户形成的销售收入
     一的风险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00%、93.97%、97.24%。这使得公司对缝制行
                   业需求依赖较高,如果公司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
                   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季节性特点,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中的智能悬挂生产系
                   统的安装、调试等环节在缝制车间进行,与制衣企业淡旺季错峰,通常来说
     (三)季节性  含有春节等假日的第一季度以及夏季的第三季度是制衣企业的生产淡季,但
     波动风险      是对于公司来说是安装旺季,使得公司在接下来的一个季度收入确认较多,
                   所以通常公司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收入较低,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收入较
                   高。由此可能存在单季度业绩波动较大甚至亏损的风险。
                       2017年-2019年公司主营业务中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748.43万元、
                   3,649.67万元、4,906.32万元,占比分别为18.42%、22.39%、20.25%。公
     (五)境外销  司目前的境外销售业务多布局在东南亚地区。海外市场受政策法规变动、地
     售面临波动    缘政治局势变化、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多种因素影响,
     的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涉及的海外法律环境将会更加复杂。同时,
                   汇率波动也会给公司的业务带来潜在影响。境外销售存在公司不能及时应对
                   境外市场环境的变化的风险。
                       目前公司的非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2017年至2019年销售收入分别为
     (七)非悬挂  1,001.11万元、1,335.85万元、1,012.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
     式仓储分拣    为10.55%、8.19%、4.18%,该产品处于发展初期,在市场当中尚未形成竞
     系统未达预    争优势地位,销售规模较小,承担该类产品的子公司沈阳瑞晟报告期持续亏
     期的市场前    损。该产品市场参与者众多,国际知名企业一直处于行业高端市场领先地位,
     景风险        国内也有众多公司从事此类仓储物流行业。发行人存在无法扩大该类产品销
                   售规模的风险。
                       公司产品中智能悬挂生产系统的主要竞争对手为瑞典ETON公司、浙江
                   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智能悬挂式仓
     (八)市场竞  储分拣系统的竞争对手主要为以奥地利科纳普(Knapp)公司、德国杜克普
     争加剧的风    公司为代表的境外公司;智能非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面临众多的国内外竞争
     险            对手。另外,随着智能物流装备市场需求的增长,总是会吸引新的竞争者加
                   入,未来新竞争者的加入,将会使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存在未来不能
                   适应行业竞争、落后竞争对手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一)技术升      智能物流装备涉及到自动控制及算法技术、机械机构技术、网络通讯及
         标题                                    内容
     级风险        电子部件技术、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等多方面的技术,公司存在未来就市场对
                   技术和产品的新需求出现判断错误、以及无法掌握新的关键技术,而导致公
                   司的产品竞争力下降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拥有研发人员98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2.43%。核心技术人员5名,占员工总人数的1.14%,占研发人员的5.10%。
     (三)研发人  由于公司产品涉及较多的技术领域,所以需要维持一定规模的研发人员队
     员流失风险    伍。未来公司可能由于不能提供有竞争力的激励措施以及其他经营及管理方
                   面的不利原因而导致面临关键人才流失的风险,进而干扰公司技术研发计划
                   及能力,使公司面临研发风险。
     (四)关键技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取得与物流装备相关的发明专利6项、软件著作权
     术被侵权风    20项。公司存在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可能,存在关键技术被侵权
     险            的风险。如果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关键技术被侵权将使公司历年研发投入的
                   实际效果降低,对于公司获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内控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1.98亿元,归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1.23亿
     五、内控风险  元,如果本次成功发行,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的资产、业
                   务、机构和人员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体系和经营能力将
                   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公司存在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袁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
    
    袁 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陶 欣 邵 航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_______________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六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81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发行人”、“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等相关方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回复中涉及对招股书修改、补充的内容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一..............................................................4
    
    问题二.............................................................10
    
    问题三.............................................................14
    
    问题一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重要性进行排序,并补充、完善以下内容:(1)2020年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2)知识产权的未决诉讼风险;(3)公司产品及业务单一的风险。
    
    【回复】
    
    发行人披露:
    
    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提示”进行梳理,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并按重要性进行了排序:
    
    一、发行人已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的“新冠疫情对于公司的影响”修订为“2020年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具体披露如下:
    
    一、2020年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在春节法定假日后于2月10日开始陆续复工,一季度部分工作人员因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而进行隔离导致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同样受到疫情影响,因此对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工程安装、物流运输等各业务环节均产生不利影响。4月以来,采购、生产、运输、国内安装影响逐步降低,但国外安装仍然由于人员出境限制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服装纺织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服装消费有所下降,对其设备投资意愿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截至2020年4月底,公司当年新签合同金额4,176.80万元;加上2019年末待执行合同,截至4月末2020年可执行合同9,464.89万元,相比2018年同期可执行合同12,907.32万元、2019年同期可执行合同19,813.22万元的数据,均有下降。
    
    受上述重大不利情况影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978.29万元,同比降低 40.33%。结合疫情发展、下游行业情况、在手订单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上半年可实现营业收入 6,000-6,500 万元,同比下降41.31%-36.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预计为 300-500万元,同比下降83.26%-72.10%。
    
    由于2020年上半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以及考虑到下半年新冠疫情发展、公司下游行业复苏速度及公司后续订单签署的不确定性,公司2020年全年面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发行人已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的“发行人的未决诉讼对于发行人的影响”、“关联方圣瑞思机械未决诉讼对于发行人的影响”这两项重大事项提示合并为“知识产权的未决诉讼”,具体披露如下:
    
    二、知识产权的未决诉讼
    
    (一)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圣瑞思自动化
    
    1、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9月,伊顿系统有限公司(Eton Systems AB,住所地:瑞典 贡海斯特)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公司子公司圣瑞思自动化提起诉讼,认为圣瑞思自动化的S100型智能悬挂生产系统侵犯了原告专利号为ZL200680029044.0的专利权,并于2020年4月3日向法院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从要求赔偿60万元变更为
    
    要求赔偿4060万元)。原告要求圣瑞思自动化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
    
    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全部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和相
    
    关模具,并且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
    
    付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6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
    
    法院就本案已于2020年4月28日开庭审理,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该案件对于公司导致的风险因素分析
    
    该项诉讼涉及公司S100型产品的导轨组件,不涉及该型产品核心技术。公司于2018年11月改变了S100型产品涉诉组件结构,并于当年12月开始在S100型产品中安装新组件并将过往销售的S100型产品的导轨组件均已更换为新结构组件。由于公司用于S100型产品的导轨组件来源为外购,所以涉及公司相关加工设备及相关模具的金额为零。据此,原告要求圣瑞思自动化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全部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和相关模具的诉讼请求,对于公司无影响。
    
    根据原告在诉讼请求材料中对于涉诉零部件价值的计算方法,结合公司发出新结构部件当月及之前S100型产品收入金额计算的或有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上限为73.17万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如法院认为作为赔偿依据的“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本案如果圣瑞思自动化败诉将使公司面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诉讼费用的风险。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发行人由于该诉讼案件或原告因该诉讼案件涉诉专利而另行起诉发行人的客户而产生由发行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所有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该等后果且由本人承担发行人所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
    
    (二)有关上述案件涉及专利的行政诉讼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圣瑞思自动化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决定宣告伊顿系统有限公司涉及上述诉讼案件的专利权部分无效。圣瑞思自动化认为上述专利权部分宣告依据的技术事实错误,遂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2020年2月21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未确定该案件的首次开庭日期。若发行人败诉,则伊顿系统有限公司所属(专利号ZL200680029044.0)专利权仍将维持部分有效,会导致圣瑞思自动化不能以伊顿系统有限公司专利无
    
    效作为上述发行人未结专利纠纷案件中的抗辩理由。
    
    (三)关联方涉及的诉讼
    
    1、关联方涉及专利诉讼的风险
    
    公司关联方圣瑞思机械存在一项未决诉讼。2019年9月5日,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关联方圣瑞思机械(已更名为宁波裕德)提起诉讼,认为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和圣瑞思机械侵犯了原告专利号为ZL200920310186.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9年12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原告涉诉的专利号为ZL200920310186.5的专利已于2019年9月10日届满失效。公司报告期初至涉案专利失效前曾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相关产品为S50A型桥接站,报告期初至涉案专利失效前,公司涉及S50A型桥接站的合同收入为541.59万元,S50A型桥接站本身收入为34.84万元,分别占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06%、0.07%。如原告另行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专利失效前相关损失,对于发行人会造成诉讼风险。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原告因该诉讼案件涉诉专利而另行起诉发行人或其客户,而产生由发行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所有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该等后果且由本人承担发行人所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
    
    三、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将“公司下游客户基本集中在单一行业”修订为“公司产品及业务单一”,具体披露如下:
    
    三、公司产品及业务单一
    
    公司主要产品针对服装、家纺等缝制企业进行设计,主要为其提供生产物料智能化搬运、存储及相关信息化管理的功能。特定化的功能设计使得公司产品及业务领域较为单一,报告期内公司面对的下游客户行业集中,主要为服装、家纺等缝制行业,2017-2019年公司对该行业客户形成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00%、93.97%、97.24%。这使得公司对缝制行业需求依赖较高。如果公司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四、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的其他其他补充、完善事项
    
    (一)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经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单项重大事项提示“公司订单制业务模式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自加工环节较为简单使得固定资产较少”,具体披露如下:
    
    五、公司自加工环节较为简单使得固定资产较少
    
    公司产品各类原材料由供应商进行配套供应,其中原材料中定制件采购方式为公司将定制件需要的相关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图纸等资料交予供应商,由供应商制作而成。该生产方式使得公司自加工生产流程较为简单,为切割、钻孔等简单机加工及零部件组装,因此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小,占资产总额比例较低。
    
    八、公司订单制业务模式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均为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提供的定制化产品,公司主营业务围绕客户订单展开。由于公司订单签署受市场需求、客户投资决策、与客户方案磋商进度等因素影响,公司订单尤其是较大金额订单签署时间不可控,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公司在手订单的金额在不同时期之间存在较大的波动,由此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订单签署波动情况的影响。
    
    (二)发行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重大事项提示”中“发行人面临的其他主要风险”之“季节性波动风险”进行了补充,增加公司业务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原因,具体如下:
    
    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季节性特点,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悬挂生产系统的安装、调试等环节在制衣车间进行,与制衣企业淡旺季错峰,通常来说含有春节等假日的第一季度以及夏季的第三季度是制衣企业的生产淡季,但是对于公司来说是安装旺季,所以使得公司在接下来的一个季度收入确认较多,所以通常公司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收入较低,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收入较高。由此可能存在单季度业绩波动较大甚至亏损的风险。
    
    (三)除上述修订外,发行人另外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单项重大事项提示“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增长较快、逾期比例较高及期后回款比例较低”、“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相关冗余表述。
    
    (四)发行人按重要性,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进行了重新排序,具体顺序如下:“一、2020年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二、知识产权的未决诉讼”、“三、公司产品及业务单一”、“四、公司主要产品的用途”、“五、公司自加工环节较为简单使得固定资产较少”、“六、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七、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增长较快、逾期比例较高及期后回款比例较低”、“八、公司订单制业务模式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九、公司报告期内收到政府补助占利润总额比例较高”、“十、公司主要经营用的房产来自于租赁及其相关影响”、“十一、发行人面临的其他主要风险”、“十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问题二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除涉诉的S100型智能悬挂生产系统、S50A产品以外,公司是否还有其他产品使用了相关涉诉专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除发行人的S100型产品涉诉外,发行人其他产品不涉及圣瑞思自动化与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涉诉专利
    
    原告伊顿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圣瑞思自动化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是[(2018)沪73民初918号],案件尚在审理中;案件涉及原告的1项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用于前馈产品承载器的装置及其构造元件”,专利号为ZL2006800290440.0。
    
    (一)原告已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被告侵权产品为S100型产品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涉案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S-100。”
    
    (二)发行人智能悬挂生产系统中其他产品承载轨道的结构与S100型产品不同
    
    S100 型产品承载轨道结构的承载形式由铝合金框架及其中的塑料填充件构成,原告即对于圣瑞思自动化的S100型产品轨道在工作站进站口与出站口之间的塑料填充组件提出侵权主张。
    
    其他型号产品承载轨道结构的承载形式为一根光滑的横截面为圆形的轨道,其内部无需塑料件的填充。
    
    据此,由于发行人其他产品使用的承载轨道结构与S100型产品不同,所以发行人的其他产品未使用S100型产品原设计导轨组件即涉诉组件,不涉及相关涉诉专利。
    
    二、除发行人的S50A型桥接站涉诉外,发行人其他产品不涉及圣瑞思机械与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涉诉专利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圣瑞思机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是[(2019)浙01民初4410号],案件尚在审理中;案件涉及原告的已于2019年9月10日失效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吊挂流水线的桥接机构”,专利号为ZL200920310186.5。
    
    在发行人的智能悬挂生产系统中其他型号桥接站产品的结构与S50A型桥接站产品的结构不同。
    
    S50A型桥接站结构特征为连续轨道Z字型平行桥接结构。发行人其他型号桥接站产品的各类提升装置及轨道样式等构成的桥接结构均与S50A型桥接站产品不同,非连续轨道Z字型平行桥接结构。
    
    据此,由于发行人其他桥接站产品结构与S50A型桥接站不同,所以发行人的其他产品未使用S50A型桥接站相关涉诉结构,不涉及相关涉诉专利。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就该问题,保荐机构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宁波裕德提供的诉讼材料;
    
    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
    
    3、访谈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4、访谈圣瑞思自动化与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的圣瑞思自动化的案件代理律师;
    
    5、访谈圣瑞思机械与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圣瑞思机械的案件代理律师;
    
    6、现场走访发行人已销售产品的部分客户;
    
    7、查阅发行人的产品视频资料、照片及技术资料并与圣瑞思自动化与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涉诉产品结构、圣瑞思机械与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涉诉产品结构进行比对;
    
    8、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除发行人的S100型产品、S50A型桥接站涉诉以外,发行人并无其他产品涉及上述未结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涉诉专利。
    
    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宁波裕德提供的诉讼材料;
    
    2、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
    
    3、访谈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4、访谈了圣瑞思自动化与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的圣瑞思自动化的案件代理律师;
    
    5、访谈了圣瑞思机械与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圣瑞思机械的案件代理律师;
    
    6、现场走访了发行人已销售产品的部分客户;
    
    7、查阅了发行人的产品视频资料、照片及技术资料并与圣瑞思自动化与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涉诉产品结构、圣瑞思机械与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涉诉产品结构进行比对;
    
    8、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9、查阅了《招股说明书》。
    
    二、核查结论
    
    律师认为:
    
    除发行人的S100型产品、S50A型桥接站涉诉以外,发行人并无其他产品涉及上述未结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涉诉专利。
    
    问题三
    
    请发行人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1)补充披露公司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具体内容,后续业务发展情况,说明新增该项业务分类的原因,以及未将该项业务收入拆分至悬挂生产系统、各类仓储分拣系统等其他业务的原因,该业务未来是否作为公司重点发展方向;(2)进一步说明公司“智能悬挂生产系统”是否为行业通用表述,如否,请修改相关表述;(3)梳理“风险因素”部分相关表述,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就有关风险作进一步分析说明,提高风险揭示的针对性。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补充披露公司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具体内容,后续业务发展情况,说明新增该项业务分类的原因,以及未将该项业务收入拆分至悬挂生产系统、各类仓储分拣系统等其他业务的原因,该业务未来是否作为公司重点发展方向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情况/(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1、公司主营业务的基本情况/(2)主要功能及组成”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提供的智能物料传送、仓储、分拣系统从功能及形态上分主要部分包括智能悬挂生产系统、智能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智能非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主要包括立体仓库系统、交叉分拣及辊筒分拣等平面分拣系统、以及各类输送系统)、生产管理信息软件系统(如线外系统、MES、WMS等)等子系统,以及由上述各
    
    子系统组成的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
    
    并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2、公司主要产品的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4)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
    
    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为基于公司过往提供的各子系统的能力,在单个项目合同中,将悬挂生产子系统、各类仓储分拣子系统、及各类配套软件等融合贯通,协调运作,将物料输送、仓储、分拣、数据采集及分析在仓库及生产车间之间打通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综合性的智能物流系统。通过合同的实施,可以实现客户工厂生产、仓储的物流及数据整合贯通,形成智能工厂。
    
    由于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定制的特点,公司经营主要围绕客户订单展开。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单个合同是一个整体系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难以将一些系统共用材料及人工投入等成本按子系统进行区分,并归集于具体的子系统分类中,所以未将该类合同收入拆分至公司已有收入分类(悬挂生产系统、仓储分拣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业务等)中,而将该类收入单独新列为一类收入。
    
    报告期内,该类收入来自于江苏云蝠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江阴腾蝠服饰有限公司)和厦门安踏实业有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此类合同尚有江苏吉贸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一笔650万元合同未确认收入。
    
    公司面临的下游行业对于智能化建设的要求逐步提升,有从数字化车间需求升级到智能化工厂需求的趋势。为客户一次性规划实施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是公司未来重点发展方向之一。
    
    二、进一步说明公司“智能悬挂生产系统”是否为行业通用表述,如否,请修改相关表述
    
    公司“智能悬挂生产系统”在行业内的通用称谓为“吊挂系统”、“吊挂线”。就公司现有产品结构来说,行业内对细分产品的上述称谓不能显著的区分产品的具体应用场景和功能,公司采取悬挂式传输的智能物流系统产品主要有两大类,一种为用于生产的“智能悬挂生产系统”,另一种为用于仓储分拣的“智能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其中“智能悬挂生产系统”不仅仅用于物料的传输,还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人员的管理,以及整合了工序平衡、生产排程、订单全流程管理以及其他多种生产管理功能,所以为避免与“智能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混淆,根据该产品的实际用途及功能特征称为“智能悬挂生产系统”。
    
    为避免对“智能悬挂生产系统”的功能产生误导,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四、公司主要产品的用途”中对主要产品的用途进行了提示,并进一步补充披露如下:
    
    四、公司主要产品的用途
    
    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智能物流系统供应商,专注于工业生产中的智能物料传送、仓储、分拣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产品主要用途为服装、家纺等缝制企
    
    业工厂中的物料传输送及相关信息采集与管理功能。公司的智能物流系统产品
    
    主要分为智能悬挂生产系统、智能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智能非悬挂式仓储分
    
    拣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由上述系统构成的综合性智能物流系统。
    
    其中需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是,公司产品“智能悬挂生产系统”,是主要应用于缝制行业生产中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智能传送、信息采集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的生产管理功能,不涉及缝制等具体加工环节,其本质上仍属于智能物流系统,不具有独立完成全部生产工序的功能。
    
    三、梳理“风险因素”部分相关表述,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就有关风险作进一步分析说明,提高风险揭示的针对性。
    
    发行人已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就有关风险作了进一步分析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补充披露如下:
    
         标题                                    内容
                                      一、经营风险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在春节法定假日后延期至2月
                   10日复工,复工后部分工作人员因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而进行隔离导致无法
                   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因疫情影响存在同样的问题,
                   因此对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工程安装、物流运输等各业务环节均产生
     (一)公司    不利影响;4月以来随着国外疫情的持续蔓延,下游行业的需求收缩、公司
     2020年 业 绩  新签订单金额相比同期降低、海外部分合同实施受限,从而对公司整体经营
     大幅下滑的    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              结合疫情发展、下游行业情况、在手订单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公司
                   预计 2020 年上半年可实现营业收入    6,000-6,500 万元,同比下降
                   41.31%-36.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预计为
                   300-500万元,同比下降83.26%-72.10%。
                       由于2020年上半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以及考虑到下半年新冠疫情发
                   展、公司下游行业复苏速度及公司后续订单签署的不确定性,公司2020年
         标题                                    内容
                   全年面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针对服装、家纺等缝制企业进行设计,主要为其提供生产
                   物料智能化搬运、存储及相关信息化管理的功能。特定化的功能设计使得公
     (二)公司产  司产品及业务领域较为单一,报告期内公司面对的下游客户行业集中,主要
     品及业务单    为服装、家纺等缝制行业,2017-2019年公司对该行业客户形成的销售收入
     一的风险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00%、93.97%、97.24%。这使得公司对缝制行
                   业需求依赖较高,如果公司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
                   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季节性特点,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中的智能悬挂生产系
                   统的安装、调试等环节在缝制车间进行,与制衣企业淡旺季错峰,通常来说
     (三)季节性  含有春节等假日的第一季度以及夏季的第三季度是制衣企业的生产淡季,但
     波动风险      是对于公司来说是安装旺季,使得公司在接下来的一个季度收入确认较多,
                   所以通常公司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收入较低,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收入较
                   高。由此可能存在单季度业绩波动较大甚至亏损的风险。
                       2017年-2019年公司主营业务中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748.43万元、
                   3,649.67万元、4,906.32万元,占比分别为18.42%、22.39%、20.25%。公
     (五)境外销  司目前的境外销售业务多布局在东南亚地区。海外市场受政策法规变动、地
     售面临波动    缘政治局势变化、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多种因素影响,
     的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涉及的海外法律环境将会更加复杂。同时,
                   汇率波动也会给公司的业务带来潜在影响。境外销售存在公司不能及时应对
                   境外市场环境的变化的风险。
                       目前公司的非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2017年至2019年销售收入分别为
     (七)非悬挂  1,001.11万元、1,335.85万元、1,012.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
     式仓储分拣    为10.55%、8.19%、4.18%,该产品处于发展初期,在市场当中尚未形成竞
     系统未达预    争优势地位,销售规模较小,承担该类产品的子公司沈阳瑞晟报告期持续亏
     期的市场前    损。该产品市场参与者众多,国际知名企业一直处于行业高端市场领先地位,
     景风险        国内也有众多公司从事此类仓储物流行业。发行人存在无法扩大该类产品销
                   售规模的风险。
                       公司产品中智能悬挂生产系统的主要竞争对手为瑞典ETON公司、浙江
                   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智能悬挂式仓
     (八)市场竞  储分拣系统的竞争对手主要为以奥地利科纳普(Knapp)公司、德国杜克普
     争加剧的风    公司为代表的境外公司;智能非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面临众多的国内外竞争
     险            对手。另外,随着智能物流装备市场需求的增长,总是会吸引新的竞争者加
                   入,未来新竞争者的加入,将会使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存在未来不能
                   适应行业竞争、落后竞争对手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一)技术升      智能物流装备涉及到自动控制及算法技术、机械机构技术、网络通讯及
         标题                                    内容
     级风险        电子部件技术、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等多方面的技术,公司存在未来就市场对
                   技术和产品的新需求出现判断错误、以及无法掌握新的关键技术,而导致公
                   司的产品竞争力下降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拥有研发人员98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2.43%。核心技术人员5名,占员工总人数的1.14%,占研发人员的5.10%。
     (三)研发人  由于公司产品涉及较多的技术领域,所以需要维持一定规模的研发人员队
     员流失风险    伍。未来公司可能由于不能提供有竞争力的激励措施以及其他经营及管理方
                   面的不利原因而导致面临关键人才流失的风险,进而干扰公司技术研发计划
                   及能力,使公司面临研发风险。
     (四)关键技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取得与物流装备相关的发明专利6项、软件著作权
     术被侵权风    20项。公司存在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可能,存在关键技术被侵权
     险            的风险。如果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关键技术被侵权将使公司历年研发投入的
                   实际效果降低,对于公司获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内控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1.98亿元,归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1.23亿
     五、内控风险  元,如果本次成功发行,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的资产、业
                   务、机构和人员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体系和经营能力将
                   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公司存在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袁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
    
    袁 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陶 欣 邵 航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_______________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瑞晟智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