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锅股份”或“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林建伟、张育政持有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中来股份”)股份以及受让表决权委托,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孔 磊
钱 欣
王诗言
姚煦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