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产业政策和建议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锅股份”)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林建伟、张育政持有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标的公司”)股份以及受让表决权委托,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要求,对杭锅股份本次重组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核查,中来股份主营业务分为光伏辅材、高效电池和光伏应用系统三大板块,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
经核查,杭锅股份属于余热锅炉装备制造业,主要从事余热锅炉、电站锅炉、电站辅机、工业锅炉等产品咨询、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工程总承包业务,为客户提供节能环保发电设备以及余热利用整体解决方案,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不属于同行业。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同行业并购。
三、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由于本次重组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故本次交易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四、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林建伟、张育政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以及受让表决权委托,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产业政策和建议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孔 磊
钱 欣
王诗言
姚煦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