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化工: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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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拟向奥信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方矿业服务有限公司 49%股权和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49%股权,拟向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陕西庆华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65%股权,拟向广西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容县储安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容县冯大农牧有限公司和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广西金建华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预计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同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按照预期合并原则,本次交易预计亦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根本变化,交易前后的主营业务均为民爆业务及新能源发电业务,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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