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报告后,我们认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职,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晓波 黄鹏
2020年7月27日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函(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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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黄晓波 黄 鹏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