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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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0-037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吕琦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吕琦先生向公司董事会辞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去董事职务后,吕琦先生将不再担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吕琦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补选出的非独立董事就任前,吕琦先生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吕琦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其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杜方先生提名,董事会审议后,同意提名孙一女士、陶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房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房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认为上述3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法》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补选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董事候选人当选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 3 名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7日附件:候选人简历
    
    孙一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78年,本科学历。曾担任东宇大西北环境监测仪器有限公司设备调试检验部主管。2003 年起就职于公司营销中心,担任公司营销主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一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陶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79年,大专学历。历任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督导、区域副经理、区域经理、采购部经理、质量管理部经理、质量管理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陶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房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78年,本科学历,二级律师。曾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民进会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房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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