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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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0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无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在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持股 5%以上股东杜方先生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情况后,我们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孙一女士、陶林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资格。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孙一女士、陶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情况后,我们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房华先生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资格。我们同意提名房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晓波 黄 鹏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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