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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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38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全文如下:“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康、王友昆、张群言、吴建国: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月22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100万元到3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4月1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对强身药业2018年业绩承诺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导致公司业绩较原预告业绩减少2184.28万元,更正后预计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约700万元到1000万元。4月25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为786万元。公司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2.57%,业绩预告不准确。同时,公司迟至2020年4月1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陈德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王友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财务总监张群言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吴建国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前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已及时转达公司相关人员,公司将按照《警示函》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相关书面报告;同时将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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