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蟒佰利: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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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7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518048
    
    致: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20)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7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的霍庭律师及潘沁圣律师均为本所的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
    
    律师”),其分别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执业证号为
    
    14403199110407747号和144032020101765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执业证》,且均处于年审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贵公司于2020年08月07日(星期五,下同)14时30分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披露文件之一,随同《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2020年07月21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07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号:2020-097),决定于2020年08月07日14时30分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贵公司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0年08月07日14时30分于贵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许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08月0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8月07日09:15-09:25,0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8月07日09:15-15:00。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表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20人,代表股份数额为820,936,153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2020年07月30日,星期四,下同)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032,020,889股的40.4000 %。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0年07月30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截至2020年07月30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227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51,265,604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032,020,889股的12.3653 %。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该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公司予以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下同)共计15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3项《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01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02   《关于公司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议的议案》
      03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20年07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的贵公司股东共计247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072,201,757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032,020,889股的52.7653 %。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表决结果
      序      《议案》名称               占有效表决股份   反对   弃权   是否
      号                        同意票    的比重(%)     票     票    通过
      01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   1,072,16      99.9968       500   34,00    是
          担保的议案》          7,257                             0
          《关于公司与银行、
      02  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   1,072,16      99.9968       500   34,00    是
          融网络服务协议的议    7,257                             0
          案》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   305,519,                          34,00
      03  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833        99.9887       500     0      是
          议案》
    
    
    再经查验,上述序号为01-03号《议案》系特别决议表决事项,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即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对序号为03号《议案》回避表决。贵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其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和决策过程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又再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本所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 (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名)
    
    潘沁圣
    
    2020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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