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0-055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9301577.14元及滞付金(以9301577.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5月1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9301577.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李家伟律师费20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5041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1执2554号《执行通知书》,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列为执行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李家伟因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2020)津0111执2554号,通知如下:
“你单位与李家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家伟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自动履行(2019)津0111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111民初13015号;
2、《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执行通知书》(2020)津0111执2554号。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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