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贵人
股票代码:603555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香港九龙观塘区高辉路17号油塘工业城A2座10楼12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执行法院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思恩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翔安商务大厦18楼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2020年8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贵人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2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公司、贵人鸟、上市 指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贵人鸟集团、控股股 指 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东、信息披露义务人
厦门国际信托 指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浙商金汇信托 指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企业名称: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观塘区高辉路17号油塘工业城A2座10楼1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天福
注册证书编号:1179846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控股
注册资本: 1,000万港币
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天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姓名:林思恩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翔安商务大厦18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林天福先生是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贵人鸟集团10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或否取地得区居其他留国权家在贵人况鸟任职情
林天福 男 董事 中国香港 泉州、香港 菲律宾永久居留权 董事长、总经理
林天福先生是贵人鸟集团的唯一董事,除此外无其他董事或负责人。林天福先生近5年来一直担任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兼任博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泉州市海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董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原因和目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分别作出(2020)闽执复73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闽执复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裁定将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以物抵债交付给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将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以物抵债交付给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划转至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中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47,91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2%,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贵人鸟集团一致行动人林思恩先生持有上市公司61.38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7,972.88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6.32%,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41,611.5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6.2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贵人鸟集团一致行动人林思恩先生持有上市公司61.38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1,672.88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6.29%,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贵人鸟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主要内容
1、福建省高院(2020)闽执复73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因贵人鸟集团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闽02执563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冻结的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已质押登记给浙商金汇信托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以1.26亿元作为起拍价和保留价,先后两次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浙商金汇信托向厦门中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1.26亿元以物抵债。厦门中院经审理作出(2019)闽02执5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000万股作价1.26亿元,交付给浙商金汇信托抵偿本案债务1.26亿元。
贵人鸟集团不服厦门中院作出的(2019)闽02执563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厦门中院作出(2020)闽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异议请求。贵人鸟集团不服厦门中院作出的(2020)闽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院作出(2020)闽执复73号裁定: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
2、福建省高院(2020)闽执复75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因贵人鸟集团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2执569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冻结的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已质押登记给厦门国际信托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3,3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1.386亿元作为起拍价和保留价,先后两次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信托向厦门中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保留价1.386亿元进行以物抵债,厦门中院经审理作出(2018)闽02执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300万股作价1.386亿元,交付给厦门国际信托抵偿本案债务1.382亿元。
贵人鸟集团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厦门中院作出(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异议请求。贵人鸟集团不服厦门中院作出的(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院作出(2020)闽执复75号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复议申请,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共计6,300万股,占贵人鸟集团持有股份的13.15%,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执行人可凭法院裁定书直接在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该等股份的强制过户手续,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贵人鸟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法院执行裁定书;
二、备置地点
投资者可以在以下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翔安商务大厦18楼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在 福建省晋江
上市公司名称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地 市陈埭沟西
工业区
股票简称 *ST贵人 股票代码 603555
香港九龙观
信息披露义务 塘区高辉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人注册地 17号油塘工
业城A2座10
楼12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 有√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 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
第一大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请注明)
持股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47,911.50万股
持股比例:7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 一致行动人林思恩持股情况: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股份比例
数量:61.38万股
持股比例:0.10%
合计持股数量:47,972.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6.32%。
持股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41,611.50万股
持股比例:66.2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林思恩持股情况: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数量:61.38万股
持股比例:0.10%
合计持股数量:41,672.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是□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 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 是□否√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否√
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法院裁定的执行,法院已正式下
达裁定文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法院裁定的执行,法院已正式下
达裁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