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自控: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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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085 证券简称:天成自控 公告编号:2020-048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09号),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成自控”)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9,239,30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31元,共计募集资金499,999,995.62元,坐扣承销费10,600,000.00(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489,399,995.62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东方投行”)于2020年8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券商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2,832,078.93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6,567,916.6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9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浙江天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会同保荐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其对应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20年8月4日止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392278319621           289,399,995.62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     81070078801800000487        50,000,000.00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19940101040042649        150,000,000.00
      合计                   -                            -                 489,399,995.62
    
    
    本期募集资金总额499,999,995.6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6,567,916.69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天台县支行营业部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天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银行天台县支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
    
    丁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一、甲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俊清、孙帅鲲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丁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丙方向丁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
    
    (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俊清、孙帅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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