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监管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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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89号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拟将2019年年度报告延期至2020年5月23日披露。2020年5月23日,你公司再次披露《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拟将2019年年度报告再次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披露。你公司经首次延期但仍未能在预计的时间内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6日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89号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拟将2019年年度报告延期至2020年5月23日披露。2020年5月23日,你公司再次披露《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拟将2019年年度报告再次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披露。你公司经首次延期但仍未能在预计的时间内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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