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0-022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损失。鉴于本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和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判决的基本情况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发布了《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号),披露了全资子公司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诉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苏1191民初783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价款36,410,256.41元。
(二)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163,675.21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988元,由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损失。鉴于本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和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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