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诉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合同纠纷案件,共15起,案号为(2019)鄂0116民初984号-998号。诉求判决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回购案件所涉应收账款合计27,279.05万元,支付违约金、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0)鄂01民终3292-3306号。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19年2月2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
2019年6月15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2019年9月3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2020年1
月2日《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7)、2020年6月20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邦保理与广东鹏锦资金往来情况频繁、复杂,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中超控股对广东鹏锦保理融资款回购义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计的情况下,应综合审计结果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以查明此节事实,中超控股对本案所涉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中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三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签名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案是否有真实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函》,对于众邦保理善意相对人的认定及中超控股为众邦保理的保理融资款提供担保的认定均有直接影响。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
综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序号 案号 裁定结果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7号民事判决;
1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2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94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
2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3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16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8号民事判决;
3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4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18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1号民事判决;
4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5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18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6号民事判决;
5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6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76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2号民事判决;
6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7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28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4号民事判决;
7 鄂01民终
3298号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26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0号民事判决;
8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9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00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3号民事判决;
9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0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74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8号民事判决;
10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1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34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6号民事判决;
11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2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22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5号民事判决;
12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3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80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13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4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88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9号民事判决;
14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5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82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5号民事判决;
15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306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17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争议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或追认,剥夺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若担保事项成立又得不到追偿,将严重危害大多数股东和上市公司广大中小公众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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