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0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连续卖出美力科技股票,合计减持178.95万股。你企业于2020年3月16日和3月18日,分别买入美力科技股份3万股和1万股,成交金额34.15万元。你企业将持有的美力科技股票卖出后不足六个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同时,你企业于上述减持期间,所减持美力科技股票占总股本的1.0317%,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超过美力科技总股本的1%,超过预披露减持比例为0.0317%,涉及金额为46.58万元。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企业应当于2020年8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6号)
特此公告。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