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20-023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及诉讼本金为: 7,500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公司此前已根据一审判决全额计提预计负债7,500万元,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具体结果将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9年1月,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与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0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7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相关原告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苏0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大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于2018年9月6日解除;
(2)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万元;
(3)驳回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由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31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江苏高院。近日,江苏高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8,600元,由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已由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败诉。由于公司此前已根据一审判决全额计提预计负债7,500万元,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具体结果将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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