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提前赎回“国轩转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国轩转债”进行全部赎回。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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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台 盛 扬 乔 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