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16中油金鸿MTN001”(代码:101662006)
债务清偿方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16中油金鸿MTN001”(代码:101662006)债务逾期后的清偿事宜于2019年1月26日制定了清偿方案,并随后与债权人签署了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期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截至目前,公司已偿还了债务本金的35%及相应利息,尚拖欠65%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考虑到公司的资金现状,经过公司内部分析、研究,以及与债权人的多次沟通反馈,制订调整后的债务清偿方案如下:
1 债务利息
1.1 对于公司尚拖欠的65%债务本金相应的利息采取分段计息方式,即:(1)
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9.5%;(2)2020
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年利率为4.75%。1.2 除按照本方案第2条、第3条规定支付相应利息外,公司无需再向债权
人支付原方案约定的任何罚息和违约金。
2 关于债务本金10%及相应利息的偿还安排
2.1 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债权人支付10%的债
务本金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2.2 上述第2.1条所述相应利息系以10%的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方案第
1.1条规定计息。
3 关于债务本金55%及相应利息的偿还安排
对于剩余55%的债务本金(以下简称“剩余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
本方案第1.1条规定计息),债权人有权选择以下两个方案之一获得清偿:
3.1 方案一:剩余债务本金及利息折价一次性偿还
3.1.1 公司在不晚于2020年9月30日按照剩余债务本金及相应利
息合计金额(以55%的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方案1.1条规
定计息方式计算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的本息之和)的 60%向
债权人一次性全部偿付。
3.1.2 公司按约定期限向债权人履行完毕上述第3.1.1条所述支付价
款义务后,视为公司已向债权人完全清偿剩余债务本金及相
应利息,债权人不再对公司享有“15金鸿债”债权。
3.2 方案二:剩余债务本金及利息展期偿还
3.2.1 剩余债务本金及利息之偿还日期展期至2024年6月30日,
具体按以下四期偿还:
第一期:2021年6月30日前,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
金的1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第二期:2022年6月30日前,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
金的2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第三期:2023年6月30日前,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
金的3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第四期:2024年6月30日前,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
金的4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3.2.2 在2024年6月30日前,公司有权提前向债权人偿还部分或
全部剩余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4 担保措施
4.1 若债权人选择第3.1条方案一,自公司按本方案第2条及第3.1条全部
履行完毕后,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国际”)及中油
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天然气”)提供的保证担保
全部自动失效;若债权人选择第3.2条方案二,自公司按本方案第2条
履行完毕且第4.2条质押增信及保证担保生效后,新能国际及金鸿天然
气提供的保证担保全部自动失效。4.2 公司将持有的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牌瓷业”)100%
股权出质给与公司达成更新后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的“15 金鸿债”和
“16中油金鸿MTN001”债权人,同时界牌瓷业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以
下简称“质押增信及保证担保”),由上述债权人共同推举的债权人代表
与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债权人代表及股权
质押协议(约定质权人权利义务)由“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确认。4.3 根据债权人选择的清偿方案,在达成以下条件之一后,第4.2条质押增
信及保证担保对债权人自动失效;公司按照本方案第3条方案全部执行
完毕后,债权人应督促债权人代表配合公司办理解除界牌瓷业股权的质
押手续:
4.3.1 若债权人选择第4.1条方案一,自公司完成剩余本息一次性清偿
完毕后,债权人不再享有本条约定的质押增信及保证担保;
4.3.2 若债权人选择第4.2条方案二,自公司完成全部债务本息清偿后,
债权人不再享有本条约定的质押增信及保证担保。
4.4 公司按照本方案第2条约定完成10%本息偿付义务并按照本方案第4.2
条的约定完成界牌瓷业股权质押登记且界牌瓷业出具连带保证函的当
日(实际支付10%本息的日期晚于质押增信登记或连带保证函出具日期
的,以最后发生之日为当日),债权人应签署完毕解除基于原方案对中
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同意函。
5 违约责任
5.1 如果公司未按本方案第2条或/和第3条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
求宣布全部债务到期,公司立即按照本方案约定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赔
偿损失。5.2 因公司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实现债权的,公司应承担债权人为
此支付的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差旅费,以及其他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等。
6 承诺与保证
6.1 公司承诺
6.1.1 债权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机构要求公司就担保方生产经营、资
产等情况补充提供信息的,公司及担保方应及时予以配合。
6.1.2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发生新增债务违约、诉讼、仲
裁、资产查封、资产质押等可能对其偿债能力、增信能力造
成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于获得信息后两(2)个工作日内告
知债权人。
6.1.3 公司不会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债权,
减免第三方大额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6.2 债权人承诺
6.2.1 债权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处置资产筹措偿债资金的有关事项。
6.2.2 除非公司未按本方案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公司违反在本方案
项下承诺、保证,债权人不再就本期债券违约事项针对公司
提起诉讼及采取保全措施,或向法院申请执行原方案下的清
偿协议或和解协议。
7 方案生效
本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8 其他
公司需与接受本方案的债权人分别签署清偿协议(针对未单独采取法律措施
的债权人)或和解协议(针对已单独采取法律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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