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0-040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15金鸿债”和“16中油金鸿MTN001”
质押担保标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变更质押担保情况概述
2020 年8月4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鸿控股”)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董事会以9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15 金鸿债”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质押担保标的的议案》(具体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调整后的“15金鸿债”和“16中油金鸿MTN001”债务清偿方案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为“15金鸿债”和“16中油金鸿MTN001”债权人提供的质押担保标的拟由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变更为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拟与达成更新后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的“15金鸿债”和“16中油金鸿MTN001”债权人共同推举的代表签订股权质押协议。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15金鸿债”、 “16中油金鸿MTN001” )基本情况
(1)公司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称“债券发行文件”)于2015年8月27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共计 8亿元人民币。公司未能按照债券发行文件的约定于2018年8月27日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以及兑付回售本金,金鸿控股就15金鸿债已构成违约。
(2) 公司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称“中票发行文件”)于2016年1月15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6中油金鸿MTN001,代码:101662006)合计人民币8亿元。公司未能按照中票发行文件的约定于2019年1月15日向中票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以及兑付本金,金鸿控股就“16中油金鸿MTN001”已构成违约。
(3) 截至本公告日,金鸿控股已向“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和“16中油金鸿MTN001”中票持有人偿还了债务本金的35%及相应利息,尚拖欠65%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出质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共同推举的代表(尚待债权人会议审议确定)
质押物: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金鸿控股、债权人代表知悉并明白债权人代表仅为名义质权人,与公司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更新版)》或《债务和解协议(更新版)》(以下简称“《协议》”)的“15金鸿债”的债券持有人和“16中油金鸿MTN001”的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为“债权人”)为实际质权人,实际质权人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实质质权。
担保债务
指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与金鸿控股签署了《协议》的债权人享有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及公司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债权人和质权人主张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质押物
公司合法持有的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股权质押
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对担保债务的偿还的担保。
被担保的主合同、担保债务和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金鸿控股签署的《协议》以及债券发行文件、中票发行文件。
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办理股权质押等相关事宜,出质人应全力配合质权人,保证按《协议》约定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质权人应及时向债权人披露质押事宜进展情况。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因质权人的违法行为,对质押物发生任何价值减少的情况,质权人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质人也无权对质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或提出任何要求。
当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时,质权人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
出质人因质押物而分得的股利或分红等其他任何性质的款项及权利和利益应作为用于首先清偿担保债务的质押物。
质押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项下所有债务全部还清之日终止。
质押解除
在金鸿控股按《协议》约定充分、完全地清偿了所有的担保债务并向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全部相关清偿证明文件后,质权人应根据出质人的要求,解除股权质押,并配合出质人办理在公司管理机关所做的股权质押之登记的注销,因解除股权质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如果金鸿控股或出质人为了解决债务危机而处置质押物,需经超过50%的债权人(指在出具书面意见时,应按各债权人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更新版)》及《债务和解协议(更新版)》时享有的债权本金进行统计)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解除股权质押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协助解除股权质押。
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包括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即生效。
出质人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已按照其内部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同时,上述审议及披露程序都不构成本协议生效的任何前置条件。
本协议的期限将至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时为止或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质押时为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担保有利于公司后续出售资产的顺利进行,缓解公司债务压力,有利于债权人增强对公司的信心,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余额为31.17亿元(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2.58%,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3.55亿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1.43亿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股权质押协议》草稿;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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