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45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能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现今业务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力群、盛希泰、王超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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