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现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审议关于拟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71%股份的议案》和《审议关于子公司济南维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厂区被征收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两项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战略,交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两项交易的评估机构均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独立于关联方;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
两项交易是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玉明 罗栋梁 侯立松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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