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刘钢先生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刘钢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且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钢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卢军 刘霄仑 唐功远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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