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2020-02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本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披露《宁波中百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20-016),相关事项情况详见上述公告。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
被执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2017年9月,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详见公告(临2017-019);2018年3月,公司向广州中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申请,详见公告(临2018-005);2020年6月,广州中院驳回公司申请,详见公告(临2020-016);2020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第一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你单位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2020)京01执749号《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事件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告(临2020-019),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仍存有异议,将继续跟进相关进程,适时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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