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
瑜、周凤娜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
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股东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结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5.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一)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20年7月 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
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说明了公司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新疆塔城市六合广场赣商大厦E区六楼经信委会议室召开,并由推举主持人董事刘鹏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8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审
核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新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
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新疆亿路万源实
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15日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对《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
结果同意召集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审核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75人,代表股份619,440,8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9110.04万股)的比例为41.542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607,382,0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7338%;(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
12,058,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087%。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20年7月28日股权登记日全体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表。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性审核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现场会议原定于2020年8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新疆塔城市六合广场赣商大厦E区六楼经信委会议室召开,因疫情原因,新疆地区采取封闭管理措施,故现场会议改为视频会议投票,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张瑜、周凤娜。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
络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结果如下:
1.关于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244,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62,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13%;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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