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新增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鉴于此,同意《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拟向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融风管”)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先融风管业务拓展,提升其生产经营能力,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必要性。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夏 鹏 谷大可 张 鹏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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