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情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8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及离职后1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违法竞业禁止的规
定,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1,1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4071元/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对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51,1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125名激励对象所在组
织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